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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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解读

  

 

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

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

涪陵府发〔2024〕21号

 

为进一步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及其栖息地保护,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,结合我区工作实际,现就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
一、禁猎区

涪陵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。

二、禁猎期

鸟类、兽类全年禁猎;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为每年31日至1031日。

三、禁猎工具和方法

除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外,禁止使用枪支、犬捕、弩、弹弓、滚笼、鹰抓、挖洞以及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猎捕工具和方法。

四、禁猎物种

列入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》、国家《有重要生态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》《重庆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》的陆生野生动物。

五、有关事项

(一)禁猎区、禁猎期内,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。因科学研究、种群调控、疫源疫病监测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野生动物的,应当依法申办批准手续。

(二)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,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六、施行时间

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 

 

 

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 
202492日    
 

(此件公开发布)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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