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七条,对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期的、终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企业,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经营许可证。
现决定注销9家企业(名单见附件)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。
特此通告。
附件:注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企业名单
重庆市涪陵区应急管理局
2024年10月14日